一、境外发债办理流程?
发行的主要流程
境内银行参与境外发债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发行人首先向银行推荐的承销商提交相关资料,配合接受相关法律及财务辅导,并将发行债券计划、筹集资金的回流方案向发改委、外汇局备案;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关联主体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给境外信托人,用以保证发行境外债券到期后,向投资者还本付息;最后通过项目路演及承销商举荐,正式在境外上市发行
境外发债成功后,相应发债所募集的资金主要以四种方式回流境内:
一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方式回流境内,具体可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引入境外募集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或者对境内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东贷款、增资,从而使境外资金回流;
二是通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资本金及外债形式回流,通过购买或新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注入资本金形式流入部分募集资金,再利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高外债额度的优势,借入外债回流;
三是通过向外汇局备案,按境内企业主体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额度要求,直接举借外债,进行资金回流;
四是在境外主体有一定实业或贸易量的背景下,可以通过货物或服务贸易方式、跨境资金池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流动。
二、境外游旅行社:如何选择合适的境外旅行社?
引言
境外旅行已经成为很多人追求休闲度假和体验不同文化的选择。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规划和组织一次境外旅行是一项繁琐的任务,这就需要寻找一家专业的境外游旅行社来协助。本文将介绍如何选择合适的境外旅行社,以确保旅程的安全和顺利。
1. 搜集信息
在选择境外旅行社之前,第一步是搜集相关的旅行社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如搜索引擎、旅行社评价网站、朋友的推荐等。通过对比不同旅行社的服务内容、价格、行程安排等信息,可以初步了解旅行社的优势和特点。
2. 了解旅行社资质和信誉
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有合法资质的境外旅行社是确保旅行安全和权益保障的重要保证。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官方网站、相关政府机构网站等渠道,了解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并查阅旅行社的相关证书和执照。
3. 综合考虑价格和服务
价格是选择旅行社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不应只看价格而忽视服务质量。建议根据自己的预算和需求,综合考虑旅行社的价格和提供的服务项目,比如酒店、机票、导游、行程安排等。选择一个合理价格、服务全面的旅行社是保证旅行质量的前提。
4. 参考他人评价和经验
阅读其他游客的评价和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旅行社的真实情况。可以浏览旅行社评价网站,查看其他游客的评价和反馈,了解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同时,也可以借助朋友或同事的经验,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5. 了解旅游保险
近年来,境外旅游意外事件时有发生,购买旅游保险成为出国旅行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在选择旅行社的同时,也要了解旅行社是否提供旅游保险,保险的保额和范围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以及退款和索赔的相关政策。
总结
选择一家合适的境外旅行社是确保一次愉快和安全的旅行的关键。通过搜集信息、了解旅行社资质和信誉、综合考虑价格和服务、参考他人评价和经验,以及了解旅游保险等因素,可以��助我们做出明智的选择。
谢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为您选择合适的境外旅行社提供一些帮助。
三、济宁境外旅游哪家旅行社好?
济宁很多旅行社还是做不了出境的,毕竟操作起来和国内线路不一样,我以前去日本和韩国都是找的青旅总部的李经理做的,在红星中路市委对过二楼总部那里,她做这一块七八年了,相对来说还是很不错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四、境外投资备案怎么办理?
(一)适用范围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请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2.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3.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4.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5.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
答: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6.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
答:11号令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7.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8.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9.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10.11号令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答:11号令所称“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11.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
答:是。
12.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参照11号令执行。
13.境外企业B的主要资产C位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A直接并购境外企业B,从而获得境内资产C。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内企业A并购境外企业B,获得境外企业B的相关权益,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4.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5.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6.境内企业A以技术参股境外企业b,仅提供生产所需关键技术,无资金投入,获得30%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11号令所称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包括投入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境内企业A通过投入技术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7.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18.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答: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称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19.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0.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1.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2.境内工程承包商A与境外矿山项目业主B签署了工程承包项目协议。B向境内C银行申请融资,A为B的还款义务向C银行提供了担保,B将矿山项目抵押给A作为反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上述情形为企业间融资担保活动,A并不获得矿山项目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3.境内企业A拟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24.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5.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26.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27.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保险企业不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28.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
答:不需要补办。
29.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
答: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30.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请问,A收购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31.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32.甲省(市)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等试点工作,其中适用范围可能包含境内企业投资获得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获得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构成境外投资的情形。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33.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了一个境外工程项目,目前需要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途径出资。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需就投资部分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34.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
(二)敏感类项目
35.《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36.《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37.《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新闻传媒”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包括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新闻机构、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向境外分支机构日常运营增资等。
38.《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海外仓等;(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39.《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酒店”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目录》所称“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40.《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41.《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42.《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43.《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4.境内企业以境外发行债券为目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答: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发行债券进行境外融资,则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一活动不属于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5.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境内企业A收购B,该等行为是否属于收购在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
答:如果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不从事基金投资等相关活动,则境内企业A收购B不属于投资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
46.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是否属于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答: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不属于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
47.境内企业A的某投资项目在取得备案通知书时不属于敏感项目。目前,该项目所属行业被列入敏感行业范围,境内企业A拟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上述情形应申请备案变更还是申请项目核准?
答: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1)如果企业拟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特别是新增该敏感行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则应按新项目申请核准。(2)如果原备案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例如受汇率或市场因素影响,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等,则可申请备案变更。
48.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11号令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三)新项目申报
49.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50.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暂不投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活动)。A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A应当在为a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A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51.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52.中央管理企业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
答:若中央管理企业A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53.境内企业A的控股股东为国家部委所属高校,A开展境外投资是否参照中央管理企业办理境外有关手续?
答:高校控股企业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11号令中关于地方企业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54.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咨询相应部门。
55.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与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需按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部分省(市)出台了本省(市)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情形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56.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57.甲省企业A的境内子公司B位于乙省,B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美元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请问应由哪家企业向哪个省份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答:投入资产权益的是境内企业B,则B是投资主体,应由B向乙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
5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核准?
答:第(四)(五)项不属于境外投资核准管理范围。
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59.投资主体拟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备案或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申请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60.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按照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投资主体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其中,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投资资金,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之时,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61.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62.境内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备案与办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63.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如何理解?
答:“恶意拆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设不属于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四)项目变更延期
6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65.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66.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贷款。上述情形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67.境内企业A拟向境外子公司a1注资,并由a1收购境外企业b,A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现A拟将路径公司a1调整为a2。上述情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68.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
69.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答:新设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形。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更。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
70.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答: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无需履行变更手续。
71.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答: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72.11号令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有何区别?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项目变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发生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企业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更。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如未完成全部投资,而投资额变化达到需进行变更的标准,应履行变更手续;如已完成全部投资,需要追加投资额,则履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73.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在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项目延期?
答: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且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的,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核准、备案机关不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企业应按照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
74.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多久?
答:近年来,我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进行延期,单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申报材料
7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报?
答: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可查阅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的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
76.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申报材料是否有格式文本?如何填报?
答: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可查询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的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
77.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答:不需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是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可查阅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
78.境外投资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
79.境内企业以境内股权置换境外企业的股权,不涉及现金交易,如何计算中方投资额?
答:境内企业以股权置换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可按照公允价格(比如:上市公司可按照股票市值换算)和交易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方法计算中方投资额。
80.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交易协议的金额为1美元。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应为1美元还是境外资产C的实际价值?
答: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在申请该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可按照协议约定金额1美元申报。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注明内部架构调整有关情况和境外资产C实际内容。
8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填写“投资主体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应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82.企业在“投资主体的信用情况”中填写“无违法违纪记录”,备案机关如何核实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答:根据11号令第四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果投资主体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得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可按照11号令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理。备案机关核实信用情况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
8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何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84.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材料?
答: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8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86.境内企业在准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材料时,如果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是否需要附送中文翻译版?
答:暂不要求企业必需提交中文翻译版。如投资主体已有协议中文版,建议与协议外文原件同时提交。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人提供协议中文翻译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请投资主体补充提供。
87.境内企业A拟在境外新建生产线,投资由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部分,实物出资主要是设备和原材料。请问,企业A关于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答:可以。采购合同属于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中明确的“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88.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按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该类情形下,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与一般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要求一致,企业可查阅11号令和配套格式文本。投入前期费用时无法取得的文件,企业做出合理、充分说明后可不提供。例如,企业A拟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资源勘探,不涉及签署投资协议。企业A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该项材料。
89.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乙国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丙国的子公司b,收购标b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国。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答: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问题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为境内企业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注册地甲国,最终目的地为被收购企业b所在注册地丙国。由于被收购企业b主要资产所在地为丁国,与b注册地不一致的,A还应在项目备案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90.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如何填写?
答:境内企业在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第十五项“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时,应包括项目对行业发展、宏观经济、我与有关国家关系等方面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企业还应特别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具体领域参见国办发〔2017〕74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是否涉及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资源、产品、技术、服务等(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部门审批情况),是否对我国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9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有示例图可参考?
答: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披露方式和示例图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92.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如何提供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答: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93.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94.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如何提供?
答: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95.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谁签署?
答:真实性承诺书应由作出该项决策的人员签署。例如,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文件是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该项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又如,境外投资项目由管理层决策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项目决策的企业高管(总裁或总经理、主管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首席合规官等)签署。
96.投资主体申请对已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6):
(一)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二)附具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拟变更投资地点: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拟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拟变更中方投资额: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拟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97.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8):
(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具以下文件:①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②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③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六)事中事后监管
98.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已按11号令要求提交了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续工作中,原报告表中的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
99.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100.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
答: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101.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根据11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102.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根据11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103.投资主体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重大事项问询函,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七)在线申报系统
104.投资主体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
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
105.中央管理企业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中央管理企业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企业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企业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106.地方企业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地方企业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含)的项目将由系统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将由系统分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北京、上海等已建立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上述地区的地方企业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请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107.投资主体拟申请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企业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开始申报。
108.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
答: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已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信息。投资主体只需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109.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答:核准、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主体注册登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系统(也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相应事项办理通道进入)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将纸质材料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110.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与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与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111.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否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单独使用的系统?办理商务主管部门的新建境外企业相关手续是否也要使用这个系统?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境外企业相关手续办理不适用该系统,有关详情请咨询商务主管部门。
112.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指的是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113.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用户注册的审核机关是哪里?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管理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114.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账号?
答: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账号。
以上为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全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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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办理境外留学证明?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得拿着Completion Letter和护照去新加坡的大使馆去办理《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如果不能亲自去办理的需要写委托书,委托朋友办理,这种很麻烦的。 另外开留学证明是有期限的,可以参考以下教育部和中国大使馆在各国发布的信息:“对于毕业后(指所取得的最终留学学历)超过1年没有办理的,不再为其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所以,请留学人员在结束留学回国前尽快来办理。” 拿了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才能去开《境外学历证明》。 学校开具的具体内容就是Completion letter,没有这封信,使馆是不给开的。我当初去办理的时候还需要拿着机票。
六、境外卡怎么办理?
办理境外卡有几个步骤。
首先,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国际银行,了解他们的境外卡产品。
然后,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财务信息。
接下来,等待银行审核和批准您的申请。一旦获得批准,您可以选择邮寄卡片到您的地址或在银行分行领取。
最后,激活卡片并设置密码,您就可以开始在境外使用卡片进行支付和取款了。请注意,不同银行的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咨询银行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七、个人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境内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逐渐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与此同时,国家政策也不断调整支持,企业在国外可投资的选项越来越多,企业手头上既有资本也有政策的支持,都希望能从境外获取更多的优质资源,因此让优质资本“走出去”寻找优质资源显得越来越迫切。
但是,我国在资本对外投资方面有严格的管控,因此需要在政策的指导下,合规的办理相关手续后,资金才能合法顺利的出境,这时,企业需要做什么呢?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做ODI备案。
一、什么是ODI?
ODI也就是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国内的企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在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目的是拥有或获得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权益。
ODI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主要作用是让境内的投资资金,以合法的方式汇到境外去,境外公司拿到投资款之后,才有资金去经营。
二、哪些境外投资项目可以进行ODI?
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鼓励类:
基础设施业、产能和装备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能源资源、农业、带一路投资。
限制类:
房地产业、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禁止类: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赌博业、色情业等、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ODI备案有哪些好处?
第一、公司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海外利润合规入境,日后企业境外上市,没有合规风险和障碍 。
第二、可以获得境外当地的税收优惠,快速积累资本,后期境外资金返程回国投资,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有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为境内企业增加附加值,提升企业形象。
四、ODI需要向哪些监管主体进行申报?
ODI项目备案与审核由三个部门进行监管:
1、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
2、发改委: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
3、外管局: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五、ODI备案登记的条件要求:
1、境内公司最好是成立满1年以上(满1年的企业,可以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即使不满一年也还是可以办理的,具体要结合公司的情况来看。
2、审计报告必须是盈利的,其中净资产和净利润要大于对外的投资额,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办理前可以先把审计报告发给我们先查看是否满足要求。
3、公司股东的背景,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真实的。
六、ODI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境内企业资信证明,内容为存款证明,证明上余额必须大于投资;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
5、相关的董事股东会决议或出资决;
6、境内企业最新的审计报告;
7、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8、并购类对境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10、公司股权架构图。
七、ODI备案流程和时间:
第一步,把资料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二步,拿着证书到银行做外汇登记;
第三步,把进行资金合规的打出境;
ODI办理时间:2-3个月,办理完成后,可获得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
选择雲達,帮您解决繁复手续问题:
申请ODI非常繁杂,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充分,不了解审批部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资质要求,不知道尽职调查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的具体要求等,都有可能导致审批不通过,从而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因此建议您找一个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协助您办理ODI登记备案,能节省您不少的时间,并能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1、前期提供对外投资方案的咨询和评估;
2、全程为您准备规范性材料;
3、向发改委、商务部门提交资料;
4、领取境外投资证书。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资金合法合规的出境,是境内机构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
八、境外旅游那几个旅行社好?
出国旅游找国旅,中青旅,众信旅游,其实每个出境社都差不多,现在竞争很激烈,选旅行社的话选经验丰富的大社,出境领队的经验可能更多,设计的线路可能更好,在境外的住宿用餐条件可能好,在境外选择的地接社合作也会更顺利。以我个人体验,我感觉中青旅最好。
九、境外游旅行社推荐
【专业长文】境外游旅行社推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闲暇之余走出国门,前往世界各地领略异国风情。境外游不仅可以让您开阔眼界,还能体验到不同的文化氛围和风土人情。在选择旅行社时,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旅行社成为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为您推荐几家境外游旅行社,供您参考。
一、出境旅游定制机构
出境旅游定制机构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旅行社,它们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制行程,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类旅行社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预算,提供更为精准的旅游方案,避免了传统旅行社打包行程的局限性。
二、知名国际旅行社
知名国际旅行社在国内外的信誉和口碑都非常好,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经验,能够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这类旅行社的优势在于资源丰富、服务周到、安全性高,但价格相对较高。
三、小众精品旅行社
小众精品旅行社专注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市场,能够提供更为深入、独特的旅游体验。这类旅行社的优势在于能够针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色,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旅游方案,价格相对较为亲民。
四、注意事项
在选择境外游旅行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可以通过网上评价、口碑等方式了解其服务质量;其次,根据个人需求和预算,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方案;最后,注意旅途中的安全问题,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治安情况。
总之,选择一家靠谱的境外游旅行社是您顺利完成旅行的关键之一。通过本文推荐的几家旅行社,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最适合您的旅行社,让您在境外游中尽情享受异国风情。
十、怎样办理香港境外账户?
从2016年开始香港银行政策收紧,目前开香港本地银行账户要求很高,每家银行要求不同,如果自己带着公司注册资料去开户,一般会被拒或者需要购买银行指定的高额保险和理财产品。
但开户也不是完全没办法,可以找专业的秘书公司,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可以担保开户成功,有专人陪同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