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服务规范
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5.1 爱国主义意识
导游人员应具有爱国主义意识,在为旅游者提供热情有效服务的同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自尊。
5.2 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5.2.1 遵纪守法
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5.2.2 遵守公德
导游人员应讲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5.2.3 尽职敬业
导游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检查和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5.2.4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旅游接待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者所提出的计划外的合理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力予以满足。
5.3 业务水平
5.3.1 能力
导游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应变等办事能力。
无论是外语,普通话,地方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导游人员,都应做到语言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表达力,同时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5.3.2 知识
导游人员应有较广泛的基本知识,尤其是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以及国情,风土习俗等方面的知识。
5.4 仪容仪表
导游人员应穿工作服或指定的服装,服装要整洁,得体。
导游人员应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和蔼,努力克服不合礼仪的生活习惯。
6 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各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导游服务质量的检查机构,依据本标准对导游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检查导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的投诉。
旅行社对游客讲诚信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一、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为广大旅游者负责,不搞任何形式的承包挂靠、超范围经营、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不使用“黑车”、“黑导游”。
二、 在为旅游者服务的过程中,要与信誉好的旅行社、饭店、餐厅、景点、汽车公司、商店和导游员签定合同,规范服务流程。反对不正当竞争,不搞“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经营,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广大顾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
三、 信守合同约定,旅行社要与消费者签定由市旅游局和市工商局正式推荐的旅游合同,明确合同的价格、所包含的内容。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除不可抗因素外,决不违反合同,不组织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四、 广告宣传真实有效,对旅游线路、时间、价格表达清楚,不使用不实之词诱导消费者。